記者陳弘逸/馬祖報導
▲海軍海洋監偵指揮部,第一中隊雷達東引雷達站站長、副站長,前年擅離職守遭法辦。(示意圖/翻攝畫面)
海軍海洋監偵指揮部,位於馬祖列島的東北端東引雷達站,前年擔任站長、副站長的黃姓少校及張姓上尉,因擅離職守參加餐敘活動被抓包,遭憲兵隊移送偵辦;經審理,法院將黃少校依法處1年1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張姓上尉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2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現役軍人黃姓少校、張姓上尉,2022年8月11日分別擔任海軍海洋監偵指揮部,第一中隊雷達東引雷達站站長、副站長。
當天傍晚,黃姓少校擔任東引雷達站駐站官須留守主管,應全天24小時在部隊配置地待命,應付突發狀況,但卻未經正式請假程序,跟張姓上尉一同擅離職守,參加餐敘活動,直到深夜才返回。
此案曝光後,由憲兵指揮部高雄憲兵隊移送黃姓少校、張姓上尉,兩人都坦承犯行,由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依法起訴,張姓上尉也於2023年10月1日退伍。
法官認為,黃姓少校、張姓上尉為職業軍人及東引雷達站擔任警戒職務之人,忽視法紀,有虧職守,損害部隊紀律,該行為可能造成軍事營區發生危害。
考量2人坦承犯行,離營期間短,無前科;審理後,將黃姓少校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長官擅離部屬、配置地罪,處1年1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張姓上尉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擔任警戒職務之人擅離勤務所在地罪,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2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