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高虹安能否安全下莊,二審得用力拚。(圖/資料畫面)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任職立法委員期間詐領助理費,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權詐領財物罪、刑法偽造文書等罪,判刑7年4月,不法所得11萬餘元沒收。全案上訴二審,高等法院4日上午9點30分首度開庭,傳喚高虹安及4名助理。一早就有高虹安的支持者、反對者在高院外集結,轄區中正一分局也已部署警力戒備。
庭訊逾9點半開始,法官將先訊問高虹安,20分鐘後換4名助理,每人約訊問10分鐘時間。
根據一審判決,法官認定高虹安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明知立法院編列的公費助理補助費,包括酬金和加班費,都由立院直接撥入各公費助理個人銀行帳戶,並非立委薪資一部分,也非對立委個人的實質補貼,卻在聘用行政主任「小兔」黃惠玟、公關主任「公衛文」王郁文、辦公室主任陳奐宇等人後,低薪高報,共詐得12萬3128元助理費用。
刑度部分,高虹安被判刑7年4月;陳奐宇判刑1年、緩刑4年;黃惠玟判刑2年、緩刑5年;王郁文判刑2年、緩刑5年;3人皆被褫奪公權1、2年,僅法務主任陳昱愷無罪。
北檢提起上訴,認為「低薪高報」、「虛報加班費」本質上為詐術手法,應無差別待遇的必要。另高虹安從開始就無給付助理「虛報之加班費」的意思,因此向立法院申領,即構成詐術。包括高虹安在內之被告,均有虛報加班費的主觀犯意,原審此部分認事用法,尚有未當。
而黃惠玟、陳冠宇、陳昱愷等助理,如於審理中仍就客觀事實坦承,仍請求法院為緩刑之宣告。
至於高虹安的量刑、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法院量處的刑度及認定之犯罪所得,並未納入虛報多數「加班費」部分,刑度有違罪刑相當,犯罪所得亦有漏未沒收。另王郁文自始未坦承犯行,且無悔意,犯後態度與其餘助理不相同,不宜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