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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姓男藝人激戰12歲少女!被逮瞎喊「沒發生性行為,男性自尊說不過去」

記者鍾昀軒/台北報導

L姓男藝人被爆和12歲未成年少女在西門町的住處發生關係。(圖/翻攝自photoAC)

▲L姓男藝人被爆和12歲未成年少女在西門町的住處發生關係。(圖/翻攝自photoAC)

一名曾參加過選秀節目而打開知名度的L姓男藝人,被爆和一名年僅12歲的未成年少女在其位於西門町的住處內發生性關係,過程長達10分鐘,直到A女向輔導老師告知此事後,全案才曝光,目前L男已將社群帳號關閉。台北地院近日審結,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而判決書內也清楚記載L男和12歲少女以及警方的對話紀錄,L男甚至稱「我覺得帶女生回家,沒有發生性行為,男性自尊說不過去」。

判決書指出,L男透過交友軟體認識A女,而A女在個人資料頁面上明確記載「未滿十八歲(13」(實際年齡12歲)等文字註記,但L男仍於2022年11月13日晚間22時許和A女相約見面,並將她帶回位於西門町的住處。兩人在聊天過程中,A女告知其年齡13歲,而L男明知A女年齡,未違反A女之意願發生性交1次,過程約為10分鐘。

而在判決書中,更明確記載著L男當時和A女的對話,包括「嗨嗨啊在上課嗎」、「啊你直接回家了嗎」、「還是在外面玩」、「怎麼這麼晚才補習啊」等語。由於A女在個人資料中寫著「未滿十八歲(13」,警方詢問L男是否知道A女年齡,L男則回答:「我一開始真的不知道,好像是後來她見面的時候她跟我講的。」警方再追問:「你得知A女實際年齡13歲是她…是她當日發生性行為前還是性行為後?」L男回答性行為前。

此外,L男於審理時一度翻供,主張自己在警詢及訊問時自白內容不實,「我當時在警詢、偵查中說有發生性行為,是因為沒有律師陪我,我覺得帶女生回家,沒有發生性行為,男性自尊說不過去。」更稱員警在過程中不斷否認他的答案,而檢察官問話時大聲、嚴厲,也讓他感到害怕。但法院認為,L男在警詢、偵查中均非出自於脅迫、疲勞訊問、違法羈押等方式而得,且和事實相符,自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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