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張榮發基金會董事長雙胞案,更二審結果又逆轉。(資料照/翻攝自Google Map)
財團法人張榮發文教基金會董事長雙胞案,一審、二審都判張榮發次子張國明、三子張國政勝訴,到了高等法院更一審逆轉判敗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再次發回,高院更二審又逆轉改判原董事長鍾德美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張國明、張國政兄弟推選的新任董事長吳景明主張,鍾德美為基金會第8任董事長,任期應至2020年1月10日屆滿,基金會因此於同年4月17日召開第8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原將董事改選案列為第10案,主席鍾德美宣布開會後,張國政提出欲將改選案列為第1案的動議,但鍾德美未就變更議程動議進行表決,而是恣意宣布散會並離開會場,因此不生散會效力。
又吳景明、張國政與在場董事共9人經逾半數同意推舉張國政擔任代理主席繼續開會,也經8名董事通過解任鍾德美的董事長職務,並選任吳景明為第9任董事長,因此現基金會董事長並非鍾德美而是吳景明,但鍾德美仍以董事長自居,因此提起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存在訴訟。
高院更二審審理後認為,鍾德美在張國政提案變更議程順序後,未徵詢其他董事就變更是否附議、討論並進行表決,且明知當天排定的議案,尚未宣付討論及表決,更無人為散會等附屬動議,客觀上亦無會議規範所規定,或其他不能續行集會之散會事由,逕自宣告散會,實難謂已合法生效。
另鍾德美任意宣布散會、離席,造成會議延宕,依財團法人法規定之目的性擴張解釋,得由逾全體董事半數之在場董事互推1人擔任主席,續行集會,以填補該法律漏洞。
再參照財團法人法規定,財團法人董事長之選任、解任,應屬董事會普通決議事項,且亦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張榮發基金會的捐助章程並未就董事長之選任、解任應行決議種類為特別規定,亦未規定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基金會第8屆董事共15名,經在場共9名出席,並經出席董事過半數8人同意作成決議,自屬合法有效。
因此張國政、吳景明請求確認基金會與鍾德美間董事長委任關係自2020年4月18日起不存在,及確認基金會和吳景明間董事長委任關係自同年月日起存在,為有理由。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