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駐聖保羅辦事處處長馮光中(右)因違法辦理採購等,遭監察院全票通過彈劾。(圖/翻攝自聖保羅台北辦事處)
駐巴西聖保羅辦事處組長王之化於去年3月墜樓身亡,處長馮光中遭王的家屬提告,北檢訊問後認為馮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以10萬元交保,遺孀也出面指控馮光中職場霸凌。監察院今(15)日表示,全票通過監委王幼玲、蔡崇義、林文程提出之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指出,馮光中擔任駐聖保羅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綜理該處事務,其未依法辦理採購,甚至傳出與得標廠商間有利益糾葛。王之化輕生後,始發現該處現金短少,未保存開啟保險箱事證,致短少原因不明。又其請當地會計師事務所協助處理駐處會計業務,顯於法不符,以上各節在在顯示,馮光中未依法行政,未善盡監督責任,均有嚴重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於113年11月7日全票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林文程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彈劾案文指出:
一、「駐聖保羅辦事處職務宿舍整修設計及監造(A案)」、「駐聖保羅辦事處職務宿舍整修工程(B案)」、「駐聖保羅辦事處館舍修繕(C案)」等3件採購案,雖均有辦理招標,惟得標廠商在招標前,均由馮光中處私下得知履約條件及內容,甚至已經開始施作,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條及該法所揭示之公正、公開採購精神。各該採購案均經被彈劾人核定,足徵被彈劾人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且疏於監督管理,核有重大違誤。
二、C案施工期間館舍失竊,馮光中未立即通報外交部,且無端將辦事處失竊之協商,作為該案付款前提,於法不符。另馮與得標廠商間利益糾葛,除早已內定陳姓負責人為C案之得標廠商外,更疑似透過C案添購未經外交部核准、非屬B案之設備,核有嚴重違誤。
三、馮光中未維護王之化隱私,逕自向巴西警方稱王之化抵達巴西前即有身心問題。王輕生後,始發現該處保管現金不明原因短少,而開啟保險箱前中後之完整影像紀錄竟未妥善保存,致短少原因不明,馮光中身為主管,未妥善保存相關事證,顯未善盡督管責任;另馮未事先專案報請核准,即由當地會計師事務所派員協助會計事務,不但於法未符,更有洩密之虞。
四、以上各節,無論是監督業務,或辦理採購,馮光中均有嚴重違誤,情節重大,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至第8條事證明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執行職務之違法失職行為,而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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