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意筑/台中報導
▲男子猥褻女師遭判刑。(圖/翻攝GoogleMap)
台中一名林姓男員工在台中殯儀館任職,竟趁巡邏時,對遺體化妝室的女往生者伸狼爪,還將犯行拍成影片和照片。全案經台中地院審理,法官依林男犯《污辱屍體罪》,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可上訴。對此,律師洪家駿說明,犯《污辱屍體罪》若想獲得緩刑,需依照《刑法》第74條第2項的規定,應取得被害人原諒或是和解等事宜。
據悉,林男在2018、2019年期間,在台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擔任約聘人員,於2019年1月8日1中午前往遺體化妝室巡邏時,見一名女子遺體擺放在裡面,竟一時興起,拿出手機拍攝死者臉部,還伸手觸摸死者胸部,同時拍下影片和照片。
全案曝光後,林男坦承犯行,被解除職務也被移送辦。台中地院審理,法官認為林男利用工作機會汙辱屍體,嚴重違背社會倫理道德,審酌林犯後態度尚可,依犯《污辱屍體罪》,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可上訴。
對此有民眾提出疑問,《污辱屍體罪》是否有緩刑空間,對此,律師洪家駿說明,《污辱屍體罪》法定刑在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被宣告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並無不得緩刑的事由,如曾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則可有機會獲得緩刑。不過緩刑條件依照《刑法》第74條第2項的規定,可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支付損害賠償金等,應取得被害人原諒或是和解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