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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玉井佛堂縱火7死2傷 兇手逃死!無期徒刑定讞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曾男縱火釀7死2傷,確定逃死,無期徒刑定讞。(圖/資料畫面)

▲曾男縱火釀7死2傷,確定逃死,無期徒刑定讞。(圖/資料畫面)

2019年間,台南玉井「真理佛堂前輩堂」發生7死2傷縱火案,兇手曾文彥一審被判死刑,二審到更二審皆判無期徒刑,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因曾男自首,依法可減輕其刑,27日駁回上訴,無期徒刑定讞。

根據判決,曾文彥自幼經診斷,符合對立反抗性疾患、行為規範障礙症,之後演變為反社會性人格障礙症。曾於2017年間,居住在「真理佛堂前輩堂」北棟,因與負責人的兒子發生口角而離開。2019年間欲返回居住被拒絕,因此懷恨在心。

同年12月14日凌晨,曾男帶著2桶汽油桶,在佛堂北棟玄關、走道潑灑並點燃,瞬間引爆巨大火勢且延燒,造成7人因來不及逃生被燒死,另2人重傷。而曾男自己因雙腳也被燒傷,自行打110報案求援,員警到場後坦承縱火落網。

台南地方法院一審依殺人等罪判處曾男死刑,台南高分院二審至更二審皆改判無期徒刑。全案上訴最高法院。

最高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於量刑時,已詳加說明曾男的犯罪情節雖達最嚴重之情,原應依殺人罪最高上限判處死刑,但曾男符合刑法第62條所定自首要件,參酌該條之修法理由,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精神,附帶敘明曾男罹患「反社會性人格障礙症」,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2018年人權事務委員會通過迴避死刑之「特殊障礙」、「嚴重社會心理和心智障礙」事由等,得視為迴避判處死刑之事由,且雙重具有不得判處死刑之事由。

另更二審之量刑,已說明曾男所犯之殺人罪,無再選科死刑之餘地,第一審判處死刑於法自有未合,且曾男所犯已達情節最重大,本得量處最高度刑無期徒刑之程度,依曾男生活狀況等一般情狀,無再下修調整刑度之餘地,暨被害人及罹難者家屬意見,亦無從再下修刑度,認必須藉由對被告長期監禁手段,始足以撫慰被害人及罹難者家屬永恆傷痛,量處無期徒刑並無裁量濫權或適用法則不當之情。

檢察官上訴意旨爭執原判決依自首減刑不當,被告上訴意旨也主張其符合刑法第19條「精神障礙」等語,為對事實審法院已明白論斷量刑事項再爭辯,非適用第三審上訴理由,因此均予以駁回。

#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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