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桃園一名30歲的菲律賓籍勞工,為籌款醫治有重大疾病的女兒,前年強盜一家專門販售國外商品的雜貨店,先將老闆殺害,劫走店裡35萬元現金後,性侵老闆妻子。一審判他死刑,但二審考量,他因女兒罹患先天性心臟病,急需醫藥費才計劃強盜,殺人及強制性交則屬臨時起意,犯行態樣雖屬殘暴,但尚未泯滅人性,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20)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對於這個爭議判決,曾是檢察官的律師胡原龍表示,刑法332條第一項的法定刑是「死刑」跟「無期徒刑」,法院等於是從這兩個中挑一個輕的判,單就殺人判無期已讓人難以接受,更何況這件又加上強盜、強制性交,又把兒女綁起來,這種情況一般人沒辦法接受,判決容易受到質疑,一審判決似乎比較適當。
胡原龍表示,其實台灣的法官不能說不食人間煙火,是大部分都比較仁慈、厚道,現在法官比較傾向只要有一點點理由,都不願判死,如果要判到死刑,一定要罪大惡極,求其生而不可能,一點理由都找不到的那種,像鄭捷就很明確,沒有什麼好懷疑,但若是稍微有一點懷疑,大概都不會判死,像這件就是遠在菲律賓的女兒,都可以動搖他的犯罪動機,其實這樣的連結有點遠,但律師強調,台灣人的性格就是比較善良、厚道,可能因此反應在法官判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