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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噁!台中公車癡漢「狼性不改」3日犯2案 2女子嚇壞報警

記者林意筑/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男子多次在公車上對女子「伸狼爪」遭判刑。(示意圖/翻攝畫面)

▲台中一名男子多次在公車上對女子「伸狼爪」遭判刑。(示意圖/翻攝畫面)

台中一名男子去年11月搭乘公車時,對2名女乘客伸出狼爪,不僅摸臀又搓大腿,2名女子嚇壞接連向警方報警,最終男子遭警方依性騷擾防治法起訴,近期台中地院進行審判,男子被判處9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男子於2023年11月21日搭乘310路公車,當公車行經台灣大道二段、梅川東路口時,男子起色心,見一名女子獨自站在司機後方走道,便起身往她的方向前進,經過女子身邊時趁機「伸狼爪」偷摸女子臀部。沒想到男子食髓知味,2日後又搭乘304路公車,趁公車行徑間、顛簸之際,趁機摸另名女子雙腿,又趁下車之時,再次伸手摸該名女子的肩膀等身體私密處。

這2名女子遭侵犯後勇敢報案,檢警經調查依法提出告訴。法院審理期間,男子承認有搭乘這2班公車,且有經過、靠近這2名女子,但否認有任何性騷擾之犯行,且辯稱,因公車走道狹小,行駛中搖搖晃晃,是不小心碰到這2名女子。男子還說,21日那次,因為公車窗戶有廣告紙影響視線,看不清楚是否到站才走到前方,且公車監視器畫面看不出有觸碰到他人,一切應以公車監視器畫面為準。

對此法官認為,男子在公車上的不當行為,已構成性騷擾犯罪,雖否認犯行,但據監視器畫面及多名證人的證詞,法院認定其行為屬實。另外,法院審酌男子有竊盜等前科紀錄,未逞一己私慾,不思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

加上2名女子是不及抗拒,且上面所提到的性騷擾行為,已造成其心理陰影及情緒壓力,男子先前因多次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卻仍不思改進,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2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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