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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逆子縱火燒死8至親 死刑改判無期理由曝「現場哭喊救火」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陳彥翔曾在火勢一發不可收拾時,拜託警消趕快救火。(圖/資料畫面)

▲陳彥翔曾在火勢一發不可收拾時,拜託警消趕快救火。(圖/資料畫面)

新竹男子陳彥翔於2022年間對自家輪胎行縱火,造成屋內包括他的母親、妻子、兒女等一共8名至親活活被燒死。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判處陳男死刑,高等法院二審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此案因是大法官「有條件判死」後第一件死刑改判無期徒刑案件,因此備受關注。法官改判主要理由認為,陳男縱火後向現場警消自首,且哭喊「趕快救火」,並非刻意為之,符合自首要件。

法官認為,陳男坦承縱火,但否認殺人犯意,因為工作、家務問題和父母爭吵長達2年、3年時間,每次吵架時,陳男都放話要燒了家裡。另經台大醫院鑑定結果,陳男屬思考固執,對衝突採「外在責任歸因模式」,加上長期累積的壓力等情緒,因此採取不惜玉石俱焚的激烈手段。再由其犯案過程,顯見為預謀,證實陳男犯案時確實有殺人之直接故意。

又案發前,陳男和其他家人並無爭執,對於妻子、兒女也疼愛有加,無殺害父母以外其他家人之動機,犯後消防人員救災時,陳男且在現場哭喊「趕快救火」等語,足認陳男縱火時,對於屋內家人之生命,有不在乎之未必故意。

再依現場警員證述及現場密錄器畫面等,員警於獲報到場時,在偵查犯罪機關及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並未發覺犯人及放火、殺人之犯罪事實,陳男即主動向員警自白「我縱的火,趕快啦!」等語,哭求員警趕快救火、救屋內的妻子、兒女等家人,因此陳男符合自首要件。

考量其犯罪動機、犯罪時所受之刺激、手段、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等,可認陳男犯罪之動機、目的,具有倫理上之特別可非難性,其手段特別殘酷,所生之危險及損害有嚴重之破壞性、危害性,屬最嚴重之犯罪,以達科處死刑之程度。

再考量陳男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後態度、更生改善之可能性及自首時顯露懊悔與自責等情緒反應,可認自首並非在犯罪計畫、目的中,也並無只顧著自首,坐視被害人之生命、財產、身體受損之舉,亦非迫於情勢不得不供認犯罪事實,難認其屬「狡黠陰暴」而自首之人,因此依刑法規定,依法減輕其刑為無期徒刑。

法官強調,在減刑後的無期徒刑幅度範圍內,已可滿足陳男更生改善之特別預防目的,若再下調整刑度至有期徒刑幅度,將難反映被告行為最嚴重犯罪而應予嚴厲非難的可責性,亦有礙長期矯治輔導以改善性格的空間,再考量被害人家屬、訴訟參與人、訴訟代理人等意見,宣告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總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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