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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三讀通過「連署加嚴」:冒用個資最重關5年或罰100萬

記者陳怡潔/台北報導

立法院長韓國瑜主持院會,選罷法修法三讀通過

▲立法院長韓國瑜主持院會,選罷法修法三讀通過。

國民黨團預計今(20)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選罷法》、《憲法訴訟法》、《財劃法》,《選罷法》正式三讀通過國民黨立委傅崐萁、許宇甄「連署加嚴」版本,指出連署應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且新增第九十八條之二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此次修法修正《選罷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並新增第九十八條之二。傅崐萁所提修正條文指出,提議人、連署人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

許宇甄所提修正條文指出,連署人填具時,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且新增第九十八條之二,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許宇甄版本提到,應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其連署人連署時,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為避免假冒情事發生,除在防弊上應有作為,新增明確罰則給予警惕,增訂第九十八條之二罰則之規定。

根據修正條文,第七十六條新增規定,罷免案連署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提議人填具時,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選委會應不予受理。

第七十九條新增,提議人的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若有資料不明確或影印不清晰狀況,導致不能辨認提議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時,應自名冊中刪除。明確定義連署書不合規定的樣態。提議人名冊若依規定刪除後導致不足規定人數,由選舉委員會將刪除之提議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在10日內補提,屆期不補提或補提仍不足規定人數者,均不予受理。補提以一次為限。

第八十條則增列連署人填具連署資料時,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作為查對真實性的防偽措施。第八十三條增列,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做不成立之宣告。

法新增第九十八條之二,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大亂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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