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彰化報導
▲彰化男子阿國(化名)父母過世,又患有血管性失智症及腦梗塞,獨子又不願扶養;他的哥哥、姊姊及妹妹,經濟狀況不佳,法院准許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pixabay)
彰化男子阿國(化名)父母過世,又患有血管性失智症及腦梗塞,獨子又不願扶養;他的哥哥、姊姊及妹妹,經濟狀況不佳,不只名下無財產,其中,哥哥年收入只有45元;法官認為,兄弟姊妹間扶養義務僅為「生活扶助義務」是輔助性質,且難認他們有餘力扶養阿國,因此准許免除扶養義務。
判決指出,彰化男子阿國(化名)因父母過世,患有血管性失智症及腦梗塞,有社會局安排居服員每周6天照顧,屬中低收入戶,每月補助3772元,他的獨子也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確定。
阿國的哥哥、姊姊及妹妹,認為彼此都未同居,生活無任何交集,加上自身經濟狀況不佳,無力扶養阿國因此,請求免除兄弟姐妹間扶養義務。
對於兄弟姐妹聲請免除扶養,阿國並未表示意見;經查他的哥哥2023年度收入僅為45元,名下僅有1筆財產,總額僅為1800元;姊姊年收只有6萬1527元,妹妹則是無任何收入,名下也無任何財產。
法官認為,兄弟姊妹間扶養義務僅為「生活扶助義務」是輔助性質,當一方無法生活,他方有扶養能力,才負有扶養義務,因此,負扶養義務人,在不犧牲自己地位相當的生活限度內,對受扶養人為必要的扶助。
法院考量,阿國的哥哥、姊姊及妹妹年齡、家庭生活狀況及將來必要生活費用支出,難認有餘力扶養,因此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