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7)日三讀通過《運動部組織法》。
立法院院會今(7)日三讀通過《運動部組織法》,明定運動部掌理國家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等10大事項;運動部轄下設立「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另外,稍早也三讀通過《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修正案,增設運動部。
行政院會去年10月17日通過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等案,送立法院審議。根據行政院規劃,運動部下設全民運動署,另有國際事務司、競技運動司、產業及科技司、設施規劃司、綜合規劃司、適應運動司共6個司,以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3個行政法人,力拚今年8月掛牌,預計編列200億元預算。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去年11月28日併案審查行政院、朝野立委所提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等案,共有29個版本,朝野立委力挺成立運動部,絕大多數條文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雖未有條文保留,但仍須交由黨團協商。經過朝野協商並達成共識,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通過。
有關運動部設立宗旨,三讀條文明定,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
至於運動部執掌的事項則有10款,三讀條文規定,包括:國家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身心條件、性別、年齡、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適應運動發展、身心障礙競技運動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等。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運動部置部長1人,特任;政務次長2人,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常務次長1人,職務列簡任第14職等。運動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