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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歲役男爽喝啤酒開車上路…損害國軍形象!法官「1原因」不給緩刑

記者陳弘逸/台中報導

29歲現役軍人酒駕遭逮,法官認為他影響國軍形象,對法律及軍令嚴重漠視,不予緩刑,判5個月有期徒刑。(圖/PIXABAY)

▲29歲現役軍人酒駕遭逮,法官認為他影響國軍形象,對法律及軍令嚴重漠視,不予緩刑,判5個月有期徒刑。(圖/PIXABAY)

南投縣29歲林姓男職軍去年在台中市酒駕遭攔查,酒測值達每公升0.72毫克,涉犯公共危險罪送辦,雖林男認罪、無前科,但法官認為,各機關對一再宣導酒駕危害,且他的行為違反軍紀,影響國軍形象,對法律及軍令嚴重漠視,不予緩刑;審理後,判5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南投29歲林姓男職軍2024年7月4日晚上,喝啤酒過量,酒駕行經台中市大里區仁化路與美群北路路口,於5日凌晨,因行車速度忽快忽慢,遭警攔檢盤查,經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2毫克,涉犯公共危險罪遭移送。

警詢及偵訊時,林男都坦承犯行,被檢方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由於林男為現役軍人,改以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之現役軍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來論罪。

對於酒駕犯行,法官認為,政府各機關對酒醉駕車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林男仍酒駕危及往來人車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更違反軍紀,影響國軍形象,對法律及軍令嚴重漠視,不予緩刑。

地院審理後,將林男依現役軍人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處5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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