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柯文哲被上銬解送台北看守所。(圖/記者鄭孟晃攝影)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京華城弊案、政治獻金侵佔案被以4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日前裁定羈押禁見3月。因抗告期限將滿,柯文哲的委任律師團10日中午將抗告狀送達台北地方法院。北院證實,柯與其他3名被告抗告狀已送交高等法院。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裁定全數駁回,柯文哲等4人確定要在看守所過年。
高院指出,被告等4人所涉上開犯行,經審酌被告等人所涉之罪嫌,分別為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或圖利罪等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及串(滅)證之可能,且被告等人所涉罪數非少,如均成罪,則未來刑責可能甚重,更增加被告等人逃亡及串(滅)證之可能性,審酌被告等人之身分、地位、經濟等情,足認被告等人有動機潛逃海外以規避本案審判,或串(滅)證以妨礙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顯難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以科技監控設備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原審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及被告等人之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核無不合。
高院認為,被告等4人抗告意旨,各以犯罪嫌疑並非重大,亦無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無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亦無羈押之必要性,難認被告等4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本院經核閱本案相關之卷證資料,認定被告等4人對原審羈押裁定所為抗告等主張,均無足採信,本件被告等4人之抗告俱為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