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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上街釘孤枝!綠排妨害司法公正專報 鄭銘謙:憲法保障行為都尊重

記者詹宜庭/台北報導

民眾黨11日號召小草聲援因涉京華城等弊案遭羈押的前主席柯文哲,舉行「111釘孤枝」活動(資料圖/記者鄭孟晃攝影)

▲民眾黨11日號召小草聲援因涉京華城等弊案遭羈押的前主席柯文哲,舉行「111釘孤枝」活動(資料圖/記者鄭孟晃攝影)

民眾黨11日舉辦「釘孤枝」抗議活動,立法院今(13日)邀請法務部長鄭銘謙等人以「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進行專題報告。法務部長鄭銘謙受訪表示,「凡是憲法保障的行為都尊重,集會遊行如果合法申請我們也都尊重,但若遇到其他犯罪,在場的司法警察單位也會依法處理。」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民進黨籍召委鍾佳濱排定今司法院與法務部就「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進行專案報告。鄭銘謙上午赴立法院時,有媒體問及「集會遊行有妨害司法公正嗎?」鄭銘謙則回應,「凡是憲法保障的行為都尊重,集會遊行如果合法申請我們也都尊重,但若遇到其他犯罪,在場的司法警察單位也會依法處理。」

根據法務部書面報告中指出,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自由,與憲法第11條規定的言論自由,同屬表現自由的範疇,為了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應依《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辦理,因此符合法律規定辦理的集會遊行,本部均予以尊重。

法務部表示,倘若集會遊行中,出現妨害公務、秩序或言語、暴力攻擊執法人員等行為,恐涉及下列罪名,包括《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第136條聚眾妨害公務罪、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第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法抗命罪、第305條恐嚇罪、第309條妨害名譽罪,以及《集會遊行法》第29條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罪。

法務部強調,至於集會遊行是否涉及刑事責任,仍應視具體個案而定,包括號召內容是否涉及恐嚇內容、煽惑他人犯罪、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命令;號召者有無強暴脅迫的意圖、是否已聚眾,是否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號召者是否構成恐嚇、妨害名譽、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等要件後,再視其行為是否構成《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第3項規定之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判斷。

無罪推定原則。(三立新聞網製圖)

▲無罪推定原則。(三立新聞網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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