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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變4年!國民黨提案「縮短中配取身分證年限」:列17日院會議程

記者詹宜庭/台北報導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排入17日院會報告事項第十一案(圖/記者詹宜庭攝影)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排入17日院會報告事項第十一案(圖/記者詹宜庭攝影)

國民黨立委游顥日前再提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建議將中配取得身分證的年限比照外配,從6年縮短為4年,引發民進黨立委批評替中國洗人口,恐造成嚴重國安危機。立法院今(14日)中午召開程序委員會,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排入17日院會報告事項第十一案。

國民黨立委許宇甄早在去年3月就提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主張外籍配偶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最快4年即可取得身分證。然而,此草案在去年3月19日遭民進黨於院會提出復議後,至今暫緩處理。

游顥近日再提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說明共四點,首先,109年6月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其「簽約國根據公約第40條提交第三次國家報告」第239點,述明「陸配來台取得身分證年限調整為與外配一致,尚待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與憲法保障人民之身分權,具高度密切性。

第二,無論非我國國籍配偶來自何國家、何地區、甚或何處,其婚姻對象均為我國國民,婚姻關係存續所面臨之適應、挑戰及相關社會需求,未因配偶原國籍不同而具歧異。況乎,同為非我國國籍配偶,取得身分制度如雙標,將顯失公允,有損國格。

第三,任何國籍配偶來台落地生根,孕育新一代子女,對我國人口增加、文化交流皆具貢獻,顯見通婚須正向看待,不受政治因素紛擾,現行陸配及外配取得我國身分證之法源依據,分別規範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入出國及移民法」,外配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管轄,最快4年可取得身分證,陸配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管轄,最快6年可取得身分證,然而均非我國國籍者,卻因國籍致使身分適用之相關權利義務規定不平等、不平權,於取得身分證年限之爭議待遇,顯為歧視。

第四,基於憲法之平等原則,並完善同為外籍者之身分適格等法源依據,參照「入出國及移民法」,將陸配與外配取得我國身分證之年限規定統一管轄,爰擬具「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外籍者予以齊平規定,平等、平權對待世界各國來台之非我國國籍配偶,故此,此合法且合情理之調整,方行落實平等原則暨保障婚姻權。

#民進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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