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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絆倒同學竟被家長求償20萬?法官打臉:人家該做的都做了 不用賠

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法官認為,郭童在意外發生當下已採取防護措施,最大限度避免雙方受傷,因此不用賠。(示意圖/Pixabay)

▲法官認為,郭童在意外發生當下已採取防護措施,最大限度避免雙方受傷,因此不用賠。(示意圖/Pixabay)

高雄謝姓男童2022年間在體育課跑步時,遭到後方同學絆倒,造成謝童骨折及多處擦傷,後來家長提告求償20萬5千元,但法官審理時認為家長提告「無保持安全距離之義務」很奇怪,怎麼會能以交通法規規範來評判學童受傷的因果關係,且老師事前都有安全宣教,也不是嬉鬧造成受傷,因此判決謝童敗訴免賠。

判決指出,2022年1月間上體育課時,郭童與謝童正在體育課上跑步時,郭童不慎絆倒謝童,導致謝童跌倒造成雙腕遠橈骨骨折,且全身多處擦傷,家者因此將郭童及其父母一狀告上法院求償償20萬5188元;開庭時,郭童爸媽認為,就算兒子絆倒謝童,那也是因為突然停下腳步導致的意外,因此也需承擔過失。

此外,針對看護費求償部分,認為謝童下學期就已返校上課,應無長期看護必要,請求撫慰金的部分對方求償過高,且學保保險金部分已請領,這部分應該要扣除。

而法官則說,雙方在跑步當下,突然有其他學生闖進跑到,導致謝童腳步放緩,豈料郭童跳開時絆倒謝童才導致對方跌倒受傷,由於事故發生地點在學校操場,因使不受交安規範,在操場時並沒有負擔與前方跑者保持安全距離的義務,因此操場跑步時,跑者間的距離有時接近有時遠離很常見。

再者,體育老師上課前也有安全提醒,且兩造間都表示當時不是在嬉鬧,因此認定郭童有遵循老師提示,整起意外發生的原因是謝童腳步放緩,且郭童發現後已跳開採取自我防衛措施,避免兩方碰撞到,依小學生的智識經驗可認定郭童已遵守避免危險結果發生的義務,但卻不能期待有任何等效行為,因此並無過失,判決郭童免賠、謝童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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