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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拒絕受害!首次帶少女出遊就車震 色男吃早餐又摸她下體

記者楊忠翰/桃園報導

林男與少女搞車震遭判1年6月徒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林男與少女搞車震遭判1年6月徒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桃園市1名24歲林姓男子,前年11月透過網路結識少女小萱(化名),首次邀約對方出遊時,林男與小萱就在車上發生性行為,隔日清晨時分,兩人約在早餐店碰面,林男再度撫摸小萱大腿及下體,事後小萱氣憤提告;桃園地院認為,儘管林男否認強制性交一事,仍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判他1年6月徒刑;至於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罪部分,法官則判林男6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 2023年11月間,林男利用網路認識未滿16歲的小萱,隨即邀約對方出遊,當天傍晚6時許,林男將車停在桃園區某處巷內,趁2人獨處時性侵得逞,但當下小萱並未拒絕。

隔日清晨6時許,林男與小萱在桃園區某早餐店內用餐時,又忍不住上下其手,先撫摸小萱大腿,再撫摸下體得逞,事後小萱徹夜未歸,經家長逼問後,全案才得以曝光,小萱父親帶著女兒報案並提告;桃園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林男。

林男應訊時坦承犯行,否認強制性交事實,與證人及小萱的供述相符,加上現場照片、對話紀錄等證據,認定林男犯行明確;法官認為,林男為了滿足一己私欲,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行為,影響少女身心健全發展;儘管林男坦承犯行,迄今未與少女及其父親達成和解,遂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判林男1年6月徒刑;至於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罪部分,法官則判林男6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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