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監察院指出,台電員工賈儒龍涉嫌在採購案中有貪瀆行為,並涉及與自稱天道盟分會長郭某的圍標集團,承包台電核一、核二廠相關工程。(圖/監察院提供)
台電員工賈儒龍及自稱天道盟分會長郭某,涉組圍標集團牟取核一、核二廠相關工程標案,且賈儒龍涉及收賄。監察院今(23)日指出,台電公司內控制度不佳,監督不周、存在重大違失,通過監委田秋堇、蔡崇義提案糾正台電公司,並請行政院正視此事,以免衍生核安疑慮。
監委表示,賈儒龍自100年起向廠商索賄,涉及飲宴應酬、收受財物、藉勢藉端等,早為廠商所知,賈某屢次未依法辦理採購案件,公司並非不能察覺。台電未能及時發現其異常行徑,未落實廉政風險評估,亦未定期對風險職務進行職期輪調,監督顯有不周,存在重大違失。
監委針對遭郭某主導圍標「核一廠邊坡地質災害救災工作」勞務採購案(賈某主導)進行稽核,發現該案辦理過程嚴重違法,涉及浮編預算,該案經核一廠層層簽陳至台電公司副總經理核決,竟無人察覺仍審核通過辦理,致生公庫損失,內控機制顯然失靈。
監委除對台電提出糾正案,並就調查發現貪瀆不法新事實部分,移請司法機關偵辦;另發現,核一廠長達數年將工程性質案件以勞務採購方式辦理,規避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便宜行事難謂無損及工程品質,經濟部查明是否為常態,並予以導正。
監委指出,郭某之圍標集團自101年即介入核一、二廠採購案件,本案發生最根本原因,在於不法份子動輒對營造商威脅人身安全及破壞設備,迫使營造廠商向不法份子靠攏;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囿於裁處權時效僅3年,且起算時點多為開標或決標時,而司法審理期程難以預料,偵查終結後亦未即時通知,致使不肖廠商得以脫免刊登採購公報停權等處分,工程會及法務部應有更積極作為。
監委呼籲,儘管核一、二廠停止運轉,正式進入除役階段,惟過程漫長複雜且牽涉巨資,仍有遭不法份子覬覦風險,行政院應以本案為鑑,責成司法警察機關加強掃蕩暴力不法集團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並督促經濟部、台電公司、法務部及工程會依權責檢討改善。
監委為求慎重,於113年8月23日會同專家及台電人員現場履勘,目視邊坡尚無發現異常情事,惟因地貌受植被覆蓋,且該採購案辦理過程未依規辦理,亦無專業單位監造,故針對該106年6月2日「六二超大豪雨事件」造成核一廠19處邊坡滑移崩塌區域,建議台電請專業單位評估改良工作成效。
監委指出,「六二超大豪雨事件」造成核一廠未曾預見之地質災害,前行政院原能會請台電辦理地質調查評估,本案賈某向承攬廠商索賄之「核能電廠因地震、豪雨誘發之順向坡滑移、山崩及廠區因發生強震致重要道路液化等之調查暨評估工作委託服務(第2次契約變更)」、「核一廠、二廠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邊坡及土石流調查與評估工作」,台電尚未對外公布調查結論。監委表示,核一廠除役過程需時至少25年,且核一廠之開關場等設備仍擔負北部地區的電力輸送功能,台電宜主動向公眾說明地質調查評估結果。
▲無罪推定原則。(三立新聞網製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