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總統賴清德今(23)日正式公告《憲法訴訟法》。(圖/總統府提供)
立法院去年底三讀修正《憲法訴訟法》,依法今(23)日是總統完成法律公告的最後一天,而總統府也在今天上午發布總統令,公布了修正《憲政法訴訟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將在3天內生效。
立法院去年底三讀修正通過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將大法官總額固定為15人,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此項修法點燃朝野戰火,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向立院提出覆議案,但遭藍白以人數優勢否決。
總統府13日收到《憲訴法》覆議案咨文,依照憲法,總統應於收到後10日內公布,意即最遲須在今天公布憲訴新法,將在3天內生效。而總統府今日也發布總統令,公布了修正《憲訴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
第四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二個月內補足提名。
第三十條: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 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 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之裁定。
前二項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四十三條為暫時 處分之裁定、依第七十五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八十條宣告政黨解散時,適用之。依本法第十二條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七人以上時,未迴避之大法官 應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二項之規定不 適用之。 前項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數低於七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第九十五條: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自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