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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東岸商場產權爭奪戰!一審結果NET敗訴 法院判應騰空遷讓

記者楊佩琪/綜合報導

東岸商場爭議,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一審判決NET敗訴。(圖/翻攝畫面)

▲東岸商場爭議,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一審判決NET敗訴。(圖/翻攝畫面)

爭議多時基隆市東岸商場案,原廠商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NET)主張為出資興建的協力廠商,因此擁有商場2到4樓的產權,興訟請求確認為其所有,基隆市政府應予返還並將增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予以塗銷。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一審24日宣判,駁回NET訴訟。基隆市府則反訴NET要求騰空遷讓,基隆地院判決要求有理,應予准許。可上訴。

根據判決,NET提告主張,除請求確認東岸商場建物2樓、3樓、4樓建物為其所有,基隆市政府應予以返還,並將其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予以塗銷。NET認為,基隆市府於2015年就東岸立體停車場之營運進行招標,由大日開發公司得標,雙方簽訂契約,將地下1樓到4樓的汽機車停車位、地上1樓的汽機車停車位、商場、頂樓廣場等相關設備,委託大日公司營運,自2016年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並約定優先訂約此次數以2次為限。

而大日公司取得營運後,便於2016年1月30日和NET簽訂租賃契約,約定由NET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經營管理1樓、2樓全部和外觀全部。之後NET將建物部分內部空間拆除,增建2樓、3樓、4樓,各樓層有獨立出入口,供商店獨立經營使用,使用上、結構上均有獨立性,因此應由唯一出資、興建的NET取得所有權。

但基隆市府於2021年底和大日公司續訂營運契約時,竟將增建物列入委託營運範圍;重新招商時,也擅自將增建物納入ROT營運範圍、予以破壞及拆換,亦申請增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後完成所有權登記。但增建物本應為NET所有,因此提起訴訟。

對此法官認為,2樓、3樓、4樓增建物系作為公共設施東岸停車場營運案中「提升開發規模」部分,NET始終僅為大日開發的協力廠商,參與開發,為的是提高自身營業收入及取得租金等,因此也和大日開發約定享有相當期間減免租金之利益。而即使是承攬人就建物興建支付費用,但不代表取得建物所有權,更遑論協力廠商,因此NET的請求應予駁回。

另基隆市府也提起反訴,強調商場1樓1302平方公尺部分為市府所有,現在卻被NET佔有,依市府和大日開發的第2次營運契約規定,契約期滿,NET應將1樓返還給市府,但大日開發和基隆市府未再續約,NET卻拒絕配合點交。

即便NET和大日開發的租約有效,依債之相對性,基隆市府並不受租約拘束;且所謂優先締約,即成立另一個新契約,在新契約簽訂前,大日開發、NET都無權佔有。

市府認為,大日開發和市府優先訂約前,大日應該先辦理資產總檢查,並進行規劃、財務評估、研擬續約所需的條件並優先確認,而不是以營運績效為優先訂約標準,使市府檢核大日提出的資產檢查書件,確認無商場資產清冊、近3年財務資料,未能依法完成資產總檢查,市府因此才會判斷大日不符優先訂約條件,NET辯稱市府以不正當行為促使條件成就,顯於法無據,因此提起反訴,要求NET騰空遷讓,返還1樓所侵占之空間。

法官認為,基隆市府和大日間的2次營運契約確實已因期滿而消滅,因此大日就商場1樓之空間已無權佔有,亦不發生占有連鎖之原理所產生的效果,NET辯稱基於占有連鎖之法律關係而擁有1樓所有權,為於法無據。

另在契約關係消滅狀況下,NET所指市府和大日間成立的法律行為究竟為何?NET並未舉證,市府因和大日優先訂約的不正利益為何。NET也未舉證說明,基隆市府請求NET將商場1樓騰空遷讓返還市府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基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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