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原住民若犯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仍可持獵槍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草案」,原住民若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才會被剝奪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的資格,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發言人童振源。(圖/記者盧素梅攝)

▲行政院會6日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草案」,發言人童振源會後轉述。(圖/記者盧素梅攝)

現行條例規定,經許可持有槍砲、彈藥及刀械者,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應撤銷或廢止其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與陳列槍砲、彈藥及刀械之許可,目的在於維護國內社會秩序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內政部表示,對於經許可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的原住民,適用的結果將使其終身無法再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影響其傳統生活文化,有檢討放寬的必要。

修正草案明定,對於原住民故意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犯罪惡性重大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因考慮對社會治安的危害性,仍維持依現行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許可;犯其他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則予以放寬。如此一來,應較能兼顧原住民生活文化與槍彈管制政策的維護治安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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