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14)日通過「住宅法」修正草案,除增訂社會住宅的相關規定,也因應今年台南大地震,政府對有安全疑慮的公寓大廈進行結構安全評估,管委會、所有權人不得拒絕,否則將罰。
▲政府未來可對有安全疑慮的公寓大廈進行結構安全評估。(圖/資料照)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下午表示,經過多次跨部會協商,部務會報通過「住宅法」修正草案,近日將送行政院審查,希望在下會期送立法院審議,盡速完成修法。
住宅法第43條增修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住宅性能評估制度,將原條文的「鼓勵」住宅興建者或所有權人申請評估,改為「指定」評估機構受理申請評估。
第46條更規定,為保障住戶生命及維護公共安全,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直轄市、縣市主關機關針對屋齡達一定年限的公寓大廈進行必要的結構安全評估,且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住宅所有權人、使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營建署管理組長劉田財下午表示,今年2月6日高雄美濃發生強震,導致台南維冠大樓倒塌,因此,住宅法特別加入這部分。住宅法修正草案甚至納入罰則,若公寓大廈管委會或所有權人拒絕安全評估,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到9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