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圖為示意照片,與本文無關。
嘉義陳姓男子於3年前開車行經嘉義市中山路時,為撿取掉落腳踏墊的手機而臨停路邊停車格。在旁執行勤務的江姓女開單員見狀後即上前開立停車單,陳男不滿僅停62秒就被開單因而提起行政訴訟,官司打了3年,儘管一審宣判陳男免繳,但日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仍判陳男敗訴,需繳交20元的停車費,陳男仍不服續提再審。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陳男表示當時行經嘉義中山路段,為撿拾掉在腳踏墊的手機,考量不違規臨停於紅線,而將車駛進停車格內,沒想到車子未熄火的狀況下,隨即遭正執行勤務的江姓女開單員開單,他雖當下向江女表明即將離去,但江女仍堅持開單,並將繳費單夾在擋風玻璃後隨即離去。
遭開立停車單的陳男心裡不服氣,於是提出行政訴訟主張當時未熄火且即將要離去,要求撤銷20元的停車規費,一審法官認定陳男停車未超過三分鐘,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認定陳男為「臨時停車」而非「停車」,於是判決陳男免繳20元;但嘉義市政府認為停車格已公告為「計時收費」,無論停車時間長短,只要停進格中都該收費,因此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依據嘉義市政府的停車收費法規,只要有停車事實就該繳費,因此判決陳男敗訴,但陳男不服判決仍續提再審,全案仍在審理中。(整理:實習編輯林奇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