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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決定多數疑慮!大法官:市地重劃辦法部分條文違憲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29)日作成釋字739號解釋,認定民眾自辦市地重劃的籌備會發起「獎勵重劃辦法」,對於發起籌備會成立的人數及面積比率,籌備會申請核定重劃範圍等,與憲法要求正當行政程序不符,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失其效力。

市地重劃是依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都市一定範圍內的土地,全部重新加以規劃整理,興辦各項公共設施,整地後重新分配土地所有權人,政府可辦理,地主也可自辦,但自辦須依主管機關內政部頒布「獎勵重劃辦法」規定,只要有7名地主就可發起成立籌備會,決定要重整哪一塊地以及整地面積多大。

台中市一名胡姓地主,疑因土地遭其他地主組成的籌備會,劃進重劃範圍,因此主張台中市政府核定重劃籌備會成立及核定籌備會所擬具之重劃計畫書之程序違法,循序訴願遭駁回後,再打行政訴訟仍敗訴確定。胡姓地主認為,確定判決所適用的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8條、第20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假設地主有100人,但規定只須7人就能組成籌備會,將演變成少數人決定想劃多大的地就劃多大,劃越自身擁有的土地範圍也無法可管,這不符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且規定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長李玉卿。潘千詩攝影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長李玉卿。(圖/記者潘千詩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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