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一名直銷公司的上線去年擅自以下線名義,上網訂購多項產品遭下線提告。台北地院簡易庭審酌,下線同意給予緩刑,加上觸法的上線已有悔意,因此依偽造文書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於判刑確定後三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女曾是洪男所加入美商優莎納台灣分公司的會員上線。2015年10月30日,吳女未經洪男的同意,擅自以洪男名義填立優莎納產品自動訂貨單,訂購活力鈣片、柔潤修護晚霜等貨品,經洪男察覺報案,吳女被依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
台北地院審酌,吳女犯後坦承犯行,也未曾有刑案紀錄,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犯後已知所悔悟,被害人洪男同意給予緩刑,堪認被告經此次教訓,應已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9萬元,緩刑2年,並於判刑確定後三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