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因應加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PP),行政院會今(4)通過郵政法、專利法及藥事法三項法案修正。其中郵政法調整郵政專營權範圍,刪除通信性質認定標準,專營郵件認定,由質化界定改為量化,中華郵政的專營權門檻是指信函在500公克以下、郵資65元以下郵件,也就是放寬專營限制,500公克以上郵件民營業者都可經營投遞。
▲郵政法放寬專營限制,500公克以上郵件民營業者都可經營投遞。(圖/資料照)
至於專營之範圍除仍維持明信片、郵簡外,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之信函,都屬於中華郵政及其委託者遞送的專營範圍,以兼顧國安考量。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則排除在專營範圍之外。同時規定中華郵政事業的資費可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報交通部核定。
另依TPP保護消費者專章要求,限時、快捷郵件遞送延誤,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寄件人可以請求補償,但遞送延誤不包括已以招領通知單、簡訊、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而收件人未實際領取者。同時損害賠償責任不能擴及郵政法以外的法律,例如民法。
此外,為保障國人通信權益,單價不逾2公斤之函件、單件不逾20公斤及長寬高合計不逾150公斤之包裹,國民都永久享有品質良好、價格允當的基本都是中華郵政普及遞送服務的範圍,不得拒絕遞送。若函件收寄及投遞業者未標示業者名稱商標或其他足以辨識的遞送主體,可處2~10萬元。
行政院會今天也通過的「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最主要的重點有關專利連結制度的建立,包括: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應就已核淮新藥之專利狀態提出聲明。
另外,新藥之專利資訊既已公開,為降低淮予上市之學名藥因專利侵權爭議而影響病人之藥品使用,修正條文定明學名藥藥品許可証申請人,應聲明該專利資訊或該新藥已登載之每一專利權,以先行釐清藥品之專利侵權可能性。無專利侵權疑義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証申請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完成審查後,核發藥品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