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高雄市一名男子生意失敗缺錢花用,去年找前妻時,因前妻不在家,竟持刀強盜前妻室友的財物,還持電擊棒電擊友人,搶走金項鍊。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依攜帶凶器侵入住宅強盜等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9月確定。
判決書指出,蔡正忠於2015年9月1日上午前往前妻的租屋處,因前妻不在家,又見該棟住戶有人外出,且當時沒有工作,即興起竊盜之意,於10時30分許持刀自1樓爬到3樓頂,並潛入其中一名女房客的租屋處行竊。未料,女房客卻返回屋內,蔡男竟以刀威嚇女房客,再以手摀住女房客的口鼻並加以綑綁,強取女房客放在機車置物箱內的錢包後又把車騎走,並盜領女房客提款卡內共7萬9千元。同月8日晚間,蔡想跟友人葉姓男子借款,竟藉口要載葉男去台南市區訪友,將人拐上車,又見葉男的金項鍊價值不斐,乘葉男下車之際,持電擊棒電擊葉男後,搶走金項鍊離去。
高雄高分院審酌,蔡男有多項前科紀錄,足見他不知警惕,法紀觀念淡薄;又正值青壯,不思憑己力營生,僅因生意失敗欠下債務,即強盜他人財物,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惡性非輕,惟念及事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判處有期徒刑8年9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