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男子前年唱歌時,不滿同包廂內的一名男子對女孩子毛手毛腳,竟將對方拉到廁所內恐嚇、取走1300元付唱歌錢,還將人打傷,關在廁所內。台北地院審理後,今(12)日依恐嚇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確定。
判決書指出,陳男於2014年10月11日下午4時許在錢櫃KTV唱歌時,因不滿在場另一名男子對其中一名未成年少女索取電話且毛手毛腳,以及單方面認為,這名毛手毛腳的男子應再多負擔一些唱歌的費用,而藉機將男子叫到包廂廁所,恫稱曾殺過2人,要對方小心點,並要求男子把錢交出來。
男子嚇得交出1000元後,陳男依舊不滿對方對女孩子的舉動及說話態度而出手打人,被害男子怕再被打,任由陳男從他皮夾內拿走300元,且被限制在廁所內不能走出廁所唱歌。直到傍晚6時許,陳男與同包廂的女子們結帳後離去,被害男子於廁所內聽到已無聲響,才從廁所出來報警。
一審簡易庭依傷害罪,處拘役30日,案件上訴二審,台北地院審理後,改依恐嚇取財罪,判處有期徒6月,如易科罰金。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