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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戴資穎的腳是誰的?中華羽協是否有權賣掉選手贊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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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沛聲律師、王芊茵法務專員

昨日報載中華民國羽球協會(以下簡稱中華羽協)因為台灣羽球選手戴資穎參加奧運時所穿的球鞋為長期的個人贊助廠商-勝利體育(Victor),而非中華羽球的官方贊助商-Yonex,故中華羽協欲就戴資穎未穿著官方贊助商球鞋一事做出懲處:

「戴資穎曾陳情 盼穿貼除Logo勝利球鞋上場--羽球協會收到戴資穎陳情書,四月下旬曾發公文給戴資穎,公文中強調協會已與贊助商簽訂合約,希望選手配合,彰顯團隊代表性。協會在公文中也強調『自2014年簽約前,已告知國訓中心轄屬選手『須逐步適應』Yonex提供的裝備。』協會認為已經歷時兩年,選手有足夠時間適應,希望戴資穎遵守規定,『若有違反協議會規定,將提報紀律委員會懲處。』而戴資穎披上國手戰袍,卻未穿著Yonex的鞋子出賽,讓贊助協會的優乃克公司難以接受,希望羽球協會依合約處理。」

此舉再次引發國人的對於球員權益的關注。

讀者一定會好奇,中華羽協要求戴資穎一定要穿著官方贊助商的鞋子才能夠代表台灣出賽究竟有沒有合法依據?戴資穎穿著自己贊助商的鞋子出賽,有沒有違反國際奧委會的規定?本文將藉此事件,與各位讀者簡單介紹單項運動協會的權力,還有國際賽事上對於贊助的規範,以及單項運動協會與贊助商的合約又是會如何影響參賽選手的權益,甚至運動生涯。

▲戴資穎。(圖/美聯社)

 

一、中華羽協與Yonex(以下簡稱「YY」)的贊助商合約

根據法律的基本原則,基於合約所發生的權利義務,是僅對於承諾的雙方發生拘束力。也就是說,在任何個別合約中所約定的事項,僅會對於簽署合約的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而對於未參與合約的第三人而言,是不具任何效力的。這在法律上叫做債權的相對效力。

換句話說,在戴資穎的案例事實中,與YY簽署贊助合約的是中華羽協,合約內容據報載,是「依照中華羽球協會和贊助商(Yonex)的合約,國手必須換穿國家隊的YY球衣,球拍線上不能畫上Logo,還需換穿Yonex的球鞋」,因此參與這個合約的雙方當事人就是YY與中華羽協,依據債權相對效力,當然是只對YY及中華羽協發生拘束力。那麼,為何可以對於奧運的羽球參賽選手,如戴資穎等人產生拘束力,而必須遵守這個贊助合約的規定呢?

最主要的原因來自於國際奧會的規定,要參與奧運等級的賽事,羽球選手「必須」透過中華羽協的「推荐」才能參與,因此,簡單的說,只有「遵守國際奧委會規定」、「中華羽協規定」的乖寶寶選手才會被中華羽協推荐而取得「參加奧運權」。若不遵守規定的壞學生,就不會被中華羽協所推荐,也就直接不准出賽。因此這也是所有國內球員莫不對於各種單項運動協會(例如本文所指的中華羽協)的規定言聽計從的根本理由了。

故本文接下來要進一步來看,國際奧委會、中華羽協對於贊助跟授權的規定為何?中華羽協的規定又合不合理?

二、國際奧委會、國際羽總與中華羽協對於贊助的規定

本次的爭議涉及兩個組織的規範,一個是國際奧委會,一個則是國際羽球總會(以下簡稱國際羽總),根據奧委會憲章第40條規定,若運動單項協會(例如國際羽總)有針對奧會設計相對應的規則,經事先取得奧委會核准的話,則國際奧委會尊重各單項運動協會所制定的規則優先適用。

其中先就國際奧委會的規定來看,原則上只有奧運官方贊助商可以在行銷活動上提及奧林匹克,並將旗下贊助的運動員表現和奧運做連結;而對於服飾上的識別廣告,依據奧委會憲章第50條,原則上,除了與國際奧委會正式簽約的官方贊助商以外,不得在奧運會場上出現商業或廣告的標誌,亦不得出現任何政治、宗教的規定,受規範的主體包括運動員、隨隊教練及人員。但這邊要特別注意的是,若是設備或是服飾的製造商僅僅秀出品牌的識別Logo,只要該Logo 不是特別為了奧運而設計加工過的話,都是許可的。又根據奧委會2016里約奧運對於奧委會憲章第50條的所做的解釋,選手鞋子只要是在開賽半年前已經在一般通路銷售的產品上有的廠牌識別,都符合規則。

Shoes: All footwear items may carry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Manufacturer as generally used on products sold through the retail trade during the period of 6 months prior to the Games.

因此從國際奧會的規範來看,對於制服的要求,僅在上衣、裙褲及襪子,並未要求國家代表隊必須穿著統一的鞋子,當然並沒有任何強制選手必須穿著官方贊助商鞋子的規定。那麼再來看在國際羽總是否有限制呢?

國際羽總在一般競賽規則第23.6條,有特別規範旗下的會員協會(例如中華羽協)得授權贊助的範圍與格式,根據規定會員協會人員若是要在上衣、裙褲的下方打上會員協會贊助商的Logo的話,必須先取得國際羽總之核准。但是更重要的是,其明文規定在正式參與比賽的時候,來自協會會員的選手「不一定」要穿上帶有贊助的服飾。

23.6.4 If players wear advertising on their shorts or skirts, or lower part of dresses at a tournament this must be the advertising agreed between the Member Association and the BWF. All players from the same Member Association in a tournament do not have to wear advertising on their shorts, skirts, or lower part of dresses.

也就是說,無論是奧委會或是國際羽總,都沒有對於會員協會(中華羽協)所推荐的國家代表隊員在參賽時必須穿戴官方贊助商的品牌球鞋的硬性規定。這樣的規定符合讓球員正常發揮的配備最大彈性,自然合理。

三、結論:中華羽協以商業凌駕體育,濫用國際單項運動協會會員權力,難以苟同!

更何況是在里約奧運期間,戴資穎選手所穿著的羽球鞋,雖然是由勝利球鞋所製作,但在奧運期間所穿著的鞋款,已經去除掉製造商Victor商標,說實在的已給足了中華羽協面子,依上述的規範來看,戴資穎並沒有違反國際奧委會或是國際羽總的任何規定。因此,所謂上場必須穿著官方贊助商的產品,不能有其他廠商Logo云云,顯然是基於中華羽協妥協於商業贊助而定的內部規定。

本文認為,中華羽協的內部規定,利用自己身為國際羽總國內「唯一」會員協會的權限,以「不推荐」來限制國內球員出賽權利作為要狹,強制要求選手只能穿贊助商Yonex的球鞋,否則懲處,影響出賽,此舉顯然是以商業利益為考量,濫用了國際單項運動協會會員權力,這樣的內部規定本身就值得檢討、廢除!怎會反倒回頭揚言要懲處選手?邏輯實在令人難以苟同!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黃沛聲律師科技創業法律誌

#2016里約奧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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