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今(6)日表示,未來罐頭、食用油、麵條等8類、約240家食品大廠,都須設有食安專員,確保產品符合食安法規範,預計將於民國107年陸續實施,違者最重可罰300萬元。
衛福部食藥署今天預告「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與應置比率及其他相關規定」草案,明訂8類食品業者,凡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大於1億者,必須以廠址為單位設置一名專門職業人員。
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許朝凱受訪時說,現行食安管制系統中,僅要求肉類、水產、乳品、餐盒及國際觀光旅館內的餐飲業者等5類業者,必須設置通過國家專技考試的專業人員,確保每個環節都符合食安法規範。
許朝凱指出,未來將擴增8類、約240家食品大廠,罐頭食品製造業自107年1月起實施,食用油與蛋製品製造業108年起實施,麵條及粉條、醬油、食用醋、調味醬及非酒精飲料製造業則於109年起實施。
許朝凱說,該草案今起將進行30天評論期,規定正式上路後,違者將可開罰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情節重大者恐面臨歇業、廢止公司工廠登記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