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一名婦人21年前在醫院待產時,因麻醉而昏迷癱瘓,院方承諾照顧婦人到康復,但2年多前護士、清潔人員替婦人洗澡時,竟不慎把婦人燙死,最高法院今(7)日判醫院和3人,須連帶賠償婦人家屬343萬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吳婦1994年到淡水公祥醫院待產,因施打麻醉針而癱瘓,當年院方以55萬元與吳夫和解,並允諾讓婦人「住到康復」。不過,2012年10月,謝姓護士和王姓、陳姓清潔人員攙扶吳婦洗澡時,不慎讓吳婦跌入過燙的熱水,導致吳婦3天後因敗血症休克死亡。
高院審理後,認為吳夫在妻子癱瘓後一直沒再婚,希望有朝一日康復團圓,吳母喪女之痛,也應賠償,判決醫院和護士及清潔人員應連帶賠償343萬餘元,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