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從地方政府人事安排就看清中央人事布局?黃敏惠前年底卸任嘉義市長前,將機要秘書安插到嘉義市東區區公所占工友缺,但卸任後,這名工友被區公所以試用期考核不及格為由解聘。最高法院認為,區公所恣意考核,有失客觀,今(8)日判雙方仍有雇傭關係,全案確定。
▲前嘉義市長黃敏惠。(圖/資料照)
判決書指出,蔡女於2008年起在當時市長黃敏惠辦公室擔任機要人員,並於2014年10月被指派為工友,同年11月到嘉義市東區區公所報到。2015年2月,蔡女被區公所以試用期沒過為由解聘。蔡女表示,每日認真完成所有交辦事務,亦未聽聞長官或洽公民眾有任何不滿之語,區公所未提出客觀合理的評鑑標準,亦未提出其他客觀證據證明不適任,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
區公所主張,蔡女並非由招募管道而來,乃是由前市長黃敏惠指派,不可能違反市長的人事命令,且蔡女為黃敏惠的親戚,應避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等規定,蔡女的進用自始非雙方合意。且考績本具有高度屬人性,若無具體事實足動搖其可信度及正確性,本應予以尊重,另外,評比是由2名以上主管開會製成,主張解雇合法。
歷審調查後,均認為考績評分明顯偏低,有違常情,顯欠公允,認為蔡女請求有理,判區公所解聘不合理,判決雙方雇傭關係仍舊存在,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