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韻筑、劉震豐/新北報導
54歲陳姓男子不服遭誣告偷竊,開庭前留下遺言「我很不甘願」後自殺。此案最終確定陳男無罪,除了身形不同,其實還有最關鍵證據就是真正的小偷在全家超商買紅茶同時,陳姓男子是在統一超商買啤酒,結帳只差「3秒鐘」,但警方誤把時間點寫錯了,導致陳姓男子沒了不在場證明,沒偷東西還被起訴,等到法官最後發現的時候,人已經輕生,來不及了。
▲遭誣告男子留下遺書後輕生。
陳男:「我想到就痛苦,竟然沒人幫我申冤,這社會沒有這種正義感的人...」低沉聲音,留下自己生前最後的自白,這聲音來自2014年的陳姓男子,被誣陷為小偷還被起訴,對司法徹底絕望,留下遺書走上絕路。人走了,家屬提起國賠告訴,因為整個辦案過程到進入司法過程,簡直問題連連!
看看當時最關鍵記錄,26日晚間11點33分,真正的小偷本尊在館前西路超商買了紅茶,但同個時間點,陳建國卻在另外一家府中路超商買啤酒,結帳只差三秒鐘,兩間超商相距250公尺,根本不可能瞬間移動。但警方卻不慎將陳姓男子的時間點誤植為27日晚上8點37分,導致沒了不在場證明。
▲警方原認為畫面中兩男身形雷同,將男子移送。
▲正確監視錄影畫面發現,兩人出現為同一時間,陳男不可能偷竊。
律師:「如果過失的情形下侵害到你的權力,可能你被追訴處罰或侵害你的人格權,那你這個人格權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一般刑事案件事發後,警方第一線負責蒐證、保全資料,檢方則從證據進行調查、決定起訴與否,最後防線到法院做出判決,嚴謹三關,只要任何一方出差錯都可能受到影響。
▲律師表示,若人格權遭侵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律師:「警察只要有大概嫌疑就可以移送,那檢察官除非是明明知道、故意或是很明顯的疏失行為,一般不會成立。」如今陳姓男子為了維護名譽死而明志,讓自己的清白獲得證明,卻也讓愛他的家人難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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