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現役軍人去年2月開車載國中少女出遊,疑因一時意亂情迷想與少女更進一步,伸手愛撫少女的胸部及下體,後因少女嚴正拒絕才收手。台北地院認為男子手指未進入少女下體,僅能算是猥褻,今(10)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可上訴。
▲(示意圖/Shutterstock)
判決書指出,15歲國中少女經學姊介紹認識李男,並於2015年2月間正逢少女過16歲生日前夕,由李男開車搭載少女出遊到湯屋泡湯,直到隔日凌晨4時許,李男將少女載回自己家中,並於住處房間內愛撫少女的胸及下體。後因少女察覺有異推開李男的手表示拒絕,李男方才停止。不過少女的父親得知此事後,仍向警方報案。
台北地院審理時,李男雖承認確有觸摸對方胸部及下體,但對少女未滿16歲則堅稱不知情。法院則根據少女證詞、跟共同朋友作證,證詞指少女認識李男快2年,少女下課後會穿著制服在公園與李男碰面、聊天,強調「多多少少應該會知道」。
法院審酌李男正值年輕氣盛,因與少女共遊時有親密的肢體接觸而意亂情迷,未能克制情慾,對少女猥褻,且犯後未有真摯歉意或積極彌補,態度不佳,且少女也明確表示不願和解,考量李男沒有前科,尚在服志願役中,最後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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