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環保局今天表示,台化公司彰化廠汽電共生鍋爐因逾期未完成補正程序,廠內鍋爐依法停止運轉,與「彰化縣公私場所使用高污染特性燃料自治條例」無關。
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表示,有媒體報導,台化廠關廠主因為彰化縣政府訂定「彰化縣公私場所使用高污染特性燃料自治條例」,因調高空氣污染防治標準,造成台化汽電設備目前污染排放量不符合新法規。
彰化縣環保局澄清,台化汽電共生製程操作許可證屆期未完成補正,與「彰化縣公私場所使用高污染特性燃料自治條例」無關;此條例仍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核定,尚未公告施行,與環保局駁回展延許可無關。
環保局指出,台化公司所提出實際已使用燃料的證明文件,與原許可條件不符,卻又不願意同時申請異動,且展延申請文件所載操作條件,也與原許可條件不符,環保局因此無法展延許可。
環保局指出,台化公司民國88年在環境影響說明書所承諾的「使用生煤成分之要求」,不論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或許可證管理辦法,都對台化公司有拘束力,且環保局今年8月25日函詢環保署,環保署也認定台化公司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確切執行。
環保局表示,台化公司17年後若對內容有不同意見,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的規定程序,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才能變更,且變更後仍應依許可證管理辦法申請異動,才能使用品質標準較低的生煤,否則可罰鍰、停工。
環保局強調,審查過程依法行政,也尊重台化公司依法採取的行政救濟程序,同時呼籲台化公司應儘速依法提出汽電共生製程或一般鍋爐操作許可證申請,以維護台化員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