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為了避免學校教職員退休後領月退俸,又到政府編列預算的機關、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事業等任職,出現領雙薪的情況,行政院會今(27)日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3條修正草案,明定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的人員,必須停止領受退休金的權利,直到不再任該職後才能繼領取退休俸。
▲行政院會今(27)日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3條修正草案。(圖/記者盧素梅攝)
為一致性處理退休軍公教人員再任公職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案件,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教育部擬具的《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3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林全表示,請教育部加強與立法院各黨團說明與溝通,早日完成修法。
林全並指出,為使軍職人員退伍再任公職、特定法人及事業機構時,與公教人員採取一致的處理原則,以維護制度的公平性,請國防部就退伍再任人員應停發月退休俸及停止辦理優惠存款的相關規定,儘速通盤檢討,並在政務委員許璋瑤協調下,儘速完成修正事宜後核報行政院。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後的條文,退休的公立學校教職員,若再任政府編列預算給薪的機關或團體、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捐助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20%的財團法人、政府轉投資佔該事業資本額20%事業、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恐致的團體、機構等職務者,且月薪超過基本工資者,必須停領月退休俸。
此外,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因案被通緝期間,也不得領月退休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