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高中生在林森北路把玩手槍後,當街遭警攔查,被依刑度最重10年的違法持有槍枝罪嫌起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犯罪情節不重且尚年輕,依法減刑處1年10月、緩刑4年。
這起案件發生在民國103年7月間,當時仍在台北市就讀高中3年級的高中生先與朋友在林森北路上速食店吃宵夜後,轉往附近音響店聊天。
當時友人拿出1把巴西製金牛座制式手槍,及裝有10顆子彈的彈匣讓眾人把玩,而這名高中生退出彈匣後,便把手槍插在褲頭。
未料一離開音響店準備離去時,就發現前面有2名巡邏警員,而高中生心裡有鬼立刻掉頭離去,引起警員注意上前盤查,事後檢方依刑度3到10年的違法持有槍支罪起訴。
一審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處高中生3年徒刑、併科新台幣5萬元罰金。全案上訴後,二審高院認為犯案情節不重,且還很年輕,依情堪憫恕規定依法減刑,改判1年10個月,並宣告緩刑4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