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郁棋/特稿
關於最新一波「方仰寧踹共」包圍中正一分局風波,我看了無數記者與編輯的報導,還是忍不住要出來寫一篇,比較全觀的、不帶有色彩或先入為主立場的敘述。當然,我說的也不代表就是正確,有誤記得留言提醒。
起因:
為什麼今天這麼多人要包圍中正一分局呢?其實緣由很簡單,比《服貿》簡單明白太多了。北市府警察局在4月9日聲明,以公投護台灣聯盟多次違反集會遊行法及其他法令為由,廢止公投盟在立法院周邊之集會許可,同時悍然宣布「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
除此之外,由於警方自早上7時開始驅離立法院前不願散去的民眾,公投護台灣聯盟總召蔡丁貴不願離去,奔向馬路快車道「以死明志」,還好並沒有受到重傷。
民眾聚集在中正一分局前的理由如下:
一、方局長出爾反爾,說好不驅離,卻又驅離。
事實是這樣嗎?我們來還原一下當時方局長的說話現場:
記者:「分局長,如果天亮沒有離開會採取什麼樣的行動?」
方:「我想,我們還是柔性勸離,因為我們沒有時間的壓力,那目前他們這個活動進行的情形,也並不影響整個立法院議事的一個運作;所以我們擔心在強制的一個動作之後,還是會有一個肢體的碰觸,所以我們本來是採取柔性勸離的一個勤務作為,我們希望在天亮之後,勸他們離開,讓中山南路的慢車道能夠暢通。」
記者:「所以在廣場的部分是,基本上是不驅離嗎?」
方:「廣場當然是屬於立法院的一部份,那麼我們會再跟立法院報告之後,看立法院的一個決定,我們再來採取作為。至少目前我們還是採取柔性勸離的一個勤務作為。」
記:那天亮之前都不會有任何積極驅離的動作?
方:是
從以上對話我們可以得知,方局長是說「天亮以前不會驅離」,但是天亮後,就會採取柔性勸離。而柔性勸離,與「不驅離」是完全不一樣的。因此在這個部份,實在不能說方局長出爾反爾。
二、北市府警察局以公投護台灣聯盟多次違反集會遊行法及其他法令為由,廢止公投盟在立法院周邊之集會許可,同時悍然宣布「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憑什麼?哪一條法律,說人民未來不可以集會遊行?
關於這個部份,律師解釋:「大法官釋憲,集會不用申請,但事前不用申請不代表事後不受約束。警方若考量到會影響他人,就有權利驅趕。」此外,律師也表示,一年後集會遊行「根本不用申請」,所以警方說日後不再許可公投盟集會遊行不但是不合理的,而且也沒有意義。
如果認為自己的集會遊行申請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可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至於警察局的聲明,其實是有問題的。
現在網路上很多人挺方局長,也很多人表示「違憲在先」,還要人民採取體制內的訴訟取得正義,等到流程跑完、時間都過去了,這個集會不就沒有意義了嗎?說他們是暴民,卻沒想到現在的自由就是他們革命來的。
關於這一點,我簡單分析一下:
警察在網路上的公告有沒有問題?有。
有沒有違憲?可能有,但這不是我說了算,在解釋上確實有爭議,得大法官說了才算。(可參閱釋字718號解釋,以及協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等。)
所以,包圍中正一分局合不合理?我認為不合理。
理由在於,本案的直接影響人其實是「公投護台灣聯盟」;雖然被許多人上綱解釋為「警察踐踏憲法、踐踏人民的集會自由權利」;就算真的判定違憲,由於警方的公告並非「通用」、而是只針對「公投盟」做出不合理限制,與大眾人民福祉並沒有太過直接、緊急的關聯。因此,包圍警局的正當性應該受到質疑,尤其它影響到其他用路人的路權。
因此,在這樣的前提底下,由公投盟總召蔡丁貴提起行政訴訟或訴願是比較合適的;最糟糕的就是衝向快車道,這行為不但是不尊重自己以及無辜駕駛的生命財產安全,更有可能錯失替自己找回公道的機會。公投盟已經在立院那邊申請了五年,許多人都見過,卻因為警方的不合理限制而殘害自己身體,實為不智。
最後,本案與太陽花只有間接而非直接關係,不適合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