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德安航空1名機師2年前跟公司簽下3年的合約,卻在去年9月提出離職,遭公司追討違約金,雙方鬧上法院。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機師違約,德安航空有權請求違約金,經計算後,判機師與保證人須連帶賠償135萬餘元違約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這名機師自2014年7月起在德安航空擔任儲備駕駛,同年8月簽約,自任職日起3年內絕不自請離職,若違約須賠償違約金。2014年9月,這名機師晉升副駕駛,接受升任正駕駛職務訓練,2015年7月晉升正駕駛後,同年8月跟公司簽訂駕駛員升訓合約,承諾自任用為正駕駛日起的3年內絕不自請離職,若違約須賠償公司訓練費。
德安航空主張,這名機師於2015年9月以「考量家庭因素及個人生涯規劃」為由提出離職報告,須與保證人連帶給付171萬餘元違約金。這名機師主張,公司提供的正駕駛職務訓練,是包含載客營運兼訓練,且訓練的Dornier 228機種,每小時作業成本不超過573美元,公司要求的違約金額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