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1名竊盜慣犯今年初在新北市淡水地區接連犯下竊車、搶奪案。竊賊開著偷來的贓車,在小白宮附近,搶奪1名女子的公事包,為了擺脫女子,他還拿防狼噴霧劑噴灑對方。最高法院支持二審見解,將上訴駁回,將他判刑2年2月確定。
判決書指出,黃男 因缺錢花用,今年4月4日晚間駕車前往位於新北市淡水的「小白宮」附近,尋找犯案目標,見到2名女子在小白宮附近停車場草皮處閒聊,認為有機可乘,持防狼噴霧劑朝2名女子所在的位置噴灑,再趁其中1名女子不及防備之際,徒手搶奪對方的公事包,得手後,立即奔向停車處,欲駕車逃離現場。遭搶的女子見狀,追趕上前,見黃男駕駛的車子窗戶沒關,因此伸手入車內拉扯黃男的頭部,想阻止對方離去。黃男為求順利掙脫,又持防狼噴霧劑朝車外噴,並加速駛離現場。被害女子隨即向警方報案。警方循線逮捕黃男到案,發現黃男有多次竊盜、搶奪前科,且犯案當天所駕駛的車輛也是贓車。
高院審酌黃男有多項前科,素行不良,猶不知悔改,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取財,利用防狼噴霧劑搶奪被害人的財物,犯後雖坦承犯行,當庭向被害人致歉,贓物也都返回被害人,依攜帶凶器搶奪、竊盜等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