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中提琴家江女,3年前參加台北市立圖書館總館舉行的孝親音樂會,上台表演前,右手食指的第一指節意外遭休息室鐵製大門夾傷而截肢,因此訴請國家賠償。最高法院支持二審見解,認為市圖的門未設置緩衝裝置,導致江女受傷,今(13)日將上訴駁回,判賠167萬餘元確定。
江女主張,2013年9月8日到市圖演講廳參加演出,因準備室的門故障,她開啟後立刻關上,門壓傷她的右手,導致她第1指截肢一截、第2指開放性骨折。此次意外受到嚴重痛苦打擊,市圖大門未加裝壓力閥導致她受傷,須負國賠187萬元。
北市圖總館主張,案發後檢查該休息室鐵製大門,未發現有損壞或功能異常,進行測試也功能正常,應無管理或設置等疏失,無國賠責任。
歷審認為,經實地檢測,「惹禍」的大門僅1秒就關閉,明顯沒有緩衝機制,北市圖總館應負起國家賠償責任,判決須賠江女精神慰撫金、醫療費及工作損失等共167萬685多元,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