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殺害妻女、身背2條命的李姓家暴男,今(28)日遭最高法院判處死刑定讞,合議庭還罕見公布6項判死理由,其中一項直指「只殺一個,不致被處死」是錯誤觀念。
最高法院指出:
1、東、西方國家對於死刑存廢,理念不同。在我國,於立法廢除前,司法祇能審慎處遇。不幸少數國人卻有「殺人不會死」、「只殺一個,不致被處死」的錯誤觀念。
2、兒童是族群繁衍的希望,無論國際公約或內國法律,皆予特別保護,且兒童應是獨立個體,非父母資產,父母有撫養義務,但無侵害權利(力)。
3、殺害兒童,無論出於如何動機,行為人主觀性格顯然兇殘暴戾、鐵石心腸,客觀上非但欺負弱小,尤其剝奪兒童平順長大成人的機會,絲毫不尊重幼小生命權,危害社會治安甚大,足以該當最嚴重的犯罪情形之一種。
4、行為人有無教化可能,雖屬法院量刑審酌之事項,但非唯一,若所犯情節嚴重,仍難解免死刑應報。
5、行為人若自知死罪難逃,主動求死,則法院判死,足當「死者與我皆無憾焉」。
6、合議庭全員思量再三,均認李男出於縝密計畫殺人,被害兒童延醫近二月死亡,情節至重,事證明確,無冤判之虞,符合「求其生而不可得」之標準,爰維持第二審之死刑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