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修法保障「不服公職」權利 公務員辭職長官不得拒絕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針對過去有些公務員想辭職,卻因為長官不准而無法辭職,為保障公務人員「不服公職」權利,考試院會今(29)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公務人員辭職要提出書面申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

考試院今審議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近日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修正草案新增保障公務人員「不服公職」權利的條文,但公務人員應給與機關長官或自治監督機關相當時間,以考量核定並覓遞補人選,以免影響公務 。

修正草案也增訂,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不過,為保障復職權利,也增訂復職規定。為保障公務人員生命及身體安全,修正草案增訂公務人員獨自執行職務者,得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職務。

此外,106年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將全面實施未占缺訓練。但保訓會表示,現行只有少部分特考是占缺訓練,然而不論占缺或不占缺訓練,都有淘汰機制。全面實施未占缺訓練,對錄取者沒有影響,短期內也不打算提高淘汰率。只是要提醒受訓者要有警覺心,不是考上就錄取,要通過受訓才是正式公務員。

考試院長伍錦霖。(翻攝考試院官網)

▲考試院今審議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近日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圖為考試院長伍錦霖。(翻攝考試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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