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台東縣一名24歲的男子4年前因缺錢花用,竟跑到鄰居家強盜獨居老婦人的黃金耳環及錢包,得手後將黃金耳環典當花用。最高法院認定,男子觸犯強盜罪,今(25)日將他判刑7年6月確定。
判決書指出,曾男因缺錢花用,於2013年5月24日傍晚6、7 時許,前往隔壁老婦人家中借錢。老婦人雖稱沒錢可借,但曾男一盧再盧,趁老婦人上廁所的空檔,伺機潛入房內竊取1千元後,猶不滿足,仍一再索借金錢。同日深夜11、12時許,老婦人見曾男仍不肯離去,擔心價值約1萬元的黃金耳環被搶,遂將耳環取下放入胸前口袋,曾男見狀竟拿起客廳桌上的水果刀,對老婦人恫稱「如果不給我,我要殺你」,然後推撞老婦人後搶走耳環。
台中高分院審酌,曾男與老婦人為多年鄰居,竟不尊長者且不念情誼,反藉由對方獨居的機會,先行竊再強盜,兼衡曾男所盜得的財物價值非鉅,犯後仍避重就輕,未能深切反省,依攜帶兇器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