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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定假日勞工應放假  如須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一例一休」新制上路後,遇到春節假期該如何排定或因應引發關注,假或加發工資也受到關注,行政院29日表示,依勞基法第37條規定,農曆除夕到初三(1月27日至30日)為勞工應放假之日,即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果這幾天國定假日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如果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之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另外給予勞工補休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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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新制碰到春節假期,行政院表示,大年初一到初三,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資料照)

行政院舉例指出,若大年初一(1月28)日遇到勞雇雙方原約定的休息日,可約定於1月31日補休,該補休之日即為「國定假日」。

在工資計算方面,如果勞工月薪3萬60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150元,於1月28日(休息日)及1月31日(國定假日出勤),工資計算方式,首先是於1月28日休息日出勤4小時,雇主應於原月薪之外,另再加給900元(計算公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2=900)。

再者,如於1月31日國定假日出勤,無論出勤幾小時,雇主應於原月薪之外, 另再加給1日之工資,即1200元(計算公式:36000/30=1,200)。

行政院強調,新法實施後雇主如違反法令,可處罰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行政院也呼籲,農曆春節是全家團圓的重要傳統節日,雇主應本著同理心疼惜勞工,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應依法辦理,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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