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今(19)日表示,過年期間初一或初二的加班費計算,要視加班當天是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而定。
一例一休今年上路,許多民眾針對過年期間的加班費該怎麼計算有所疑問。對此,勞動部官員說,如果勞工在國定假日期間加班,雇主必須給加倍工資,且加班未滿8小時也應給1日薪資。
勞動部指出,如果勞工依照公務員的行事曆走,那1月31日(初四)跟2月1日(初五)為補假,而1月28日(初一)跟1月29日(初二)就是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
如果今天勞工A跟雇主約定好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過年期間初一、28日(週六)出來加班,雇主就必須依照休息日的規定給付加班費;而A在初二、29日(週日)除非是遇到天災突變,否則不得出來加班,如果出來加班雇主就必須依例假規定給付加班費,且補1天假。
另一種情況則反過來,A跟雇主的約定好週六為例假,週日為休息日,加班費的給付方式就看勞工是哪天出來加班。
至於輪班制勞工,勞動部官員說,如果28日跟29日本來就是工作日,那勞工可主張休國定假日,如果出來加班,勞工可以主張加倍工資,或勞工跟雇主約定擇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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