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晴雯/台北報導
衛生福利部為強化奶油、鮮奶油、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等產品之品名及標示管理規範,食藥署於今(6)日公告「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將於1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產製日期為準)。
(圖/攝影者Sander Spolspoel,flikr CC License/網址http://bit.ly/2kEaAz9)
食藥署表示,該新公告規定,奶油及鮮奶油是由乳品衍生之油脂製品,其中乳脂肪須達到80%以上才能叫奶油,乳脂肪含量10%以上未達80%者則稱為鮮奶油/乳脂/食用乳油/鮮乳油。
另外,以食用油脂製成人造奶油且油脂含量達80%以上的產品,其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油脂含量達10%以上未達80%之產品,其品名應標示「脂肪抹醬」,且均不得使用表彰其為植物性奶油之文字作為產品外包裝之標示。
市售奶油、鮮奶油、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等相關製品,如有標示不完整之情節,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內容物所含乳脂肪或食用油脂未達標準之產品,卻命名為「奶油」、「鮮奶油」或「人造奶油」,屬標示不實,涉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最重可處新台幣400萬元罰鍰,產品依同法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食藥署提醒,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食品業者應依所用之原料如實標示,提供清楚明確資訊,以供消費者選購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