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中國影星章子怡不滿壹週刊5年前一篇「捲入薄熙來案,章子怡伴遊10年撈32億」的報導,章委由律師提告求償165萬元,高等法院今(7)日維持士林地院判決,認定該報導已善盡查證,且標註消息來源,判章子怡敗訴,可上訴。
壹週刊於2012年5月31日報導指摘,章子怡與薄熙來等高官交往並收取酬金,結果被章子怡提出加重誹謗告訴,並求償165萬元且要登報道歉。
民事部分,一審認為,章子怡是國際巨星,且當時大眾普遍關注章子怡捲入薄熙來貪瀆案,此事為可受公評的新聞事件;此外,當時全球多家媒體引用博訊獨家報導,當中有不少報導提及無法聯繫上章子怡本人及經紀人,壹週刊的報導符合媒體處理新聞原則,難認有侵害章子怡名譽,判決章子怡敗訴。章子怡不服提起上訴,經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可上訴。
至於刑事部分,高等法院日前也判決壹週刊記者無罪。